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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563928号“R.O.W.BIOPHARMA”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国际注册第1563928号“R.O.W.BIOPHARMA”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3928号“R.O.W.BIO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

国际注册第1563928号“R.O.W.BIOPHARMA”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3928号“R.O.W.BIO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以申请人企业字号为设计灵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清晰明确,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2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药品一词在中国不被接受,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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