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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FINDS”商标驳回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FINDS”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2804号“FI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66724···

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FINDS”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2804号“FI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66724号“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25150号“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70074号“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72934号“凡迪 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千寻位置”以及申请商标的介绍报道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地质勘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测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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