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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庄酒业有限公司“中扶龙”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北京怀庄酒业有限公司“中扶龙”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6337号“中扶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8348号···

北京怀庄酒业有限公司“中扶龙”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6337号“中扶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8348号“中福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咖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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