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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晖而莱进出口有限公司“Fres及图”商标“气体引燃器、火炬”注册成功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5
佛山市晖而莱进出口有限公司“Fres及图”商标“气体引燃器、火炬”注册成功申请人因第24263327号“F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

佛山市晖而莱进出口有限公司“Fres及图”商标“气体引燃器、火炬”注册成功

  申请人因第24263327号“F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14368号“FRESTECH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6855号“FRESTECH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45899号“FRESTECH PRODUCTS YOU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识别为字母组合“Fres”,与三件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冰箱、灯、太阳能照明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63327号“Fres及图”商标:

FRES 

申请/注册号:242633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5-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8-14 专用权期限:2019-08-14至2029-08-13

申请人:佛山市晖而莱进出口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气体引燃器(1112)、火炬(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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