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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云通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1
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云通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763933号“云通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26746号“云通···

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云通卡”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63933号“云通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26746号“云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7928号“云通Wint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计量仪器;探测器;测量仪器;计量仪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教学仪器;科学用探测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识别主体均为“云通”,并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63933号“云通卡”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639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佳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测绘仪器(0910)、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0910)、教学仪器(0910)、计量仪器(0910)、科学用探测器(0910)、计量仪表(0910)、运载工具用测速仪(0910)、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0910)、测量仪器(0910)、探测器(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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