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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雨山区某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雨山区某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雨山区某便利店进行调查,发现有涉嫌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1瓶,执法人员···

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雨山区某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雨山区某便利店进行调查,发现有涉嫌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1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检查笔录,并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经查,该便利店销售的21瓶42度海之蓝白酒外包装印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662735号),名称、包装、标签等信息与该公司的42度海之蓝白酒一致,经该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不是其生产的产品,该便利店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来源。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625元。2021年6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向该便利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年6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了听证报告。2021年7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1】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侵权白酒、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做到依法决策,提升了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此外,该案还警示超市、便利店等商家采购、回购相关物品需索要相关凭证,增强了商家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了酒类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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