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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被告人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茅台”、“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四川宜宾五粮液···

被告人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茅台”、“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国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酒”。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诸葛某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浙江温州等地通过“大唐物流”、“三志物流”、“顺丰速递”等方式,向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35600元。同时,被告人付某某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通过微信软件、移动电话等方式与被告人诸葛某某等人联系,并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向诸葛某某等人购买非法制造的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907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诸葛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35600元,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64330元,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诸葛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及缓刑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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