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枫时代 JINFENGSHIDAI 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4
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枫时代 JINFENGSHIDAI 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4953069号“锦枫时代 JINFENGSHIDAI 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

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锦枫时代 JINFENGSHIDAI F”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3069号“锦枫时代 JINFENGSHIDAI 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71099号“兴蚕 F及图”商标、第12124729号“FENGYAJIANSHENZHONGXIN F及图”商标、第11318526号“锦枫”商标、第20801674号“FLAT FITTY 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锦枫时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锦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53069号“锦枫时代 JINFENGSHIDAI F”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5306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3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锦枫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3506)、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3506)、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的汇编信息索引(3506)、计算机录入服务(3506)、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网站流量优化(3506)、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寻找赞助(3508)、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3506)


上一篇:株式会社豪特艾尔本碳酸泉“grooming Ta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北京爱囿囿贸易有限公司“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