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湖南省佛盛龙软件有限公司“菲特尼斯 FITNES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
湖南省佛盛龙软件有限公司“菲特尼斯 FITNES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1384750号“菲特尼斯 FITN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255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

湖南省佛盛龙软件有限公司“菲特尼斯 FITNES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1384750号“菲特尼斯 FITN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255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湖南省佛盛龙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思乃普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思乃普健身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384750号第42类“菲特尼斯 FITNESS”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也申请了与复审商标想近似的商标,未达到其注册目的,申请人恶意提起有关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已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菲特尼斯”品牌广告推广证据;

  2、2011年-2014年间经营发票、2017年销售合同等;

  3、被申请人品牌中标通知书、交流函、活动图片及画册证据;

  4、“菲特尼斯”在第九类商品上的注册证;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申请人主要的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15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我有数有限公司。

  2、除本案复审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佛盛龙”、“五洋”等其他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注册了“菲特尼斯”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复审及答辩的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广告推广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2中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销售合同明确为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佛盛龙”、“五洋”等其他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注册了“菲特尼斯”商标,故该部分证据不能确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多未体现复审商标,部分画册证据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4为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证;证据5为管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因第11384750号“菲特尼斯 FITNESS”商标:

申请/注册号 11384750 申请日期 2012年08月22日 国际分类 42

申请人名称(中文) 湖南省佛盛龙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3112房

初审公告期号 1380 注册公告期号 1392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3年10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4年01月21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4年01月21日 至 2024年01月20日


上一篇: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葵花宝电”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珍草傳奇”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