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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珍草傳奇”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6
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珍草傳奇”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4245788号“珍草傳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珍草傳奇”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4245788号“珍草傳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0672032号“神草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源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极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的宣传推广图片及发票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拥有的“珍草堂”系列商标自2003年起至今已有十几年历史,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珍草传奇”是作为“珍草堂”系列商标,其取得的影响力来源于“珍草堂”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共存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属于恶性竞争。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宣传推广图片作为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于2015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染发剂;香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张岩于2012年3月26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于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等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引证商标由原所有人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珍草傳奇”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神草传奇”组成,双方商标首字读音与字形差别明显,相关公众应能加以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245788号“珍草傳奇”商标:

申请/注册号:14245788 商标申请日期:2014-03-2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02-07 注册公告日期:2015-05-08 专用权期限:2015-05-08至2025-05-07

申请人:上海植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上光剂(0303)、研磨剂(0304)、空气芳香剂(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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