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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葵花宝电”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葵花宝电”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0171310号“葵花宝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063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葵花宝电”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0171310号“葵花宝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063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刘文娟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刘文娟的撤销申请,第10171310号第9类“葵花宝电”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实际调查后发现,复审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

  1、销售发票;

  2、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采购订单、报价单;

  3、产品图片、宣传册等。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稳压电源、电池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1月07日至2023年1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是否在稳压电源、电池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三张发票复印件,其中两张模糊不清,另一张形成于2017年5月19日,即规定期限以外。证据2中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采购合同、报价单等证据,无相应的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为被申请人自制图片证据,缺乏形成时间,其证明力较弱。综上所述,仅以被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稳压电源、电池等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171310号“葵花宝电”商标:

申请/注册号 10171310 申请日期 2011年11月10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中粮(福安)智谷创新园孵化器第5栋第2层

初审公告期号 1330 注册公告期号 1342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2年10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3年01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3年01月07日 至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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