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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销售织机用山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许诺销售、销售织机用山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日本××精机制作所在2018年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期间,发现被请求人江阴××机械制造公司在展位上通过现场展示样品许诺销售织机上用的山···

许诺销售、销售织机用山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日本××精机制作所在2018年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期间,发现被请求人江阴××机械制造公司在展位上通过现场展示样品许诺销售织机上用的山板,且后续请求人从被请求人处购得前述产品中的两款织机上用的山板,并对其中的一款型号的山板自行委托进行了专利侵权的司法鉴定。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前述产品侵犯了请求人拥有的名称为“横机的选针装置”,专利号为ZL200680049793.X的发明专利权。请求人向无锡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前述产品。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组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辩称其产品所使用的选针为国内行业协会通用产品,与请求人的选针工作原理不同;同时前述产品仅供展览使用,并未实际量产,且展品由被请求人的代理人购得,被请求人已没有该两款山板。经过证据质证、技术特征比对分析、辩论和总结陈述等环节,合议组合议后认为涉案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了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1.本案作为我市首个涉外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处理过程中不仅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多次合议,同时也委托细分技术领域的专家进行了相关技术咨询和演示,了解行业的技术规范及行业术语,谨慎划分了涉案专利权力要求的技术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技术特征的分析比对。

  2.案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了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力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认定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企业在撰写发明专利的时候,不仅要明晰产品所需保护的技术特征,并在权利要求书中予以准确表达,更有必要关注在实审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特征,不能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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