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00919号“集宝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
第23700919号“集宝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00919号“集宝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一个独特文字,具有显著性。商标局引证的第4491026号“集宝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22138130号“集宝健康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含义和呼叫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店门面图、品牌推广服务合同、网站建设合同、商标使用截图、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文字“集宝”,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与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经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