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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环柔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环柔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45868085号“环柔纤”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34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环柔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45868085号“环柔纤”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34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27345243号“环生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企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原异议人官网的相关介绍;2、相关媒体报道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于2020年09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环柔纤”与引证商标“环生纤”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地毯、墙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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