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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方烟酒店与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方烟酒店与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情摘要】2018年12月12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方烟酒店(简称悦方烟酒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

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方烟酒店与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

 

2018年12月12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方烟酒店(简称悦方烟酒店)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瓶身标注“六年口子窖”字样及商标的白酒4瓶、标注“小池窖特酿口子窖”字样及商标的白酒11瓶、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字样及商标的白酒2瓶、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字样及商标的白酒一箱4瓶。2019年7月31日,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经开区市监处字【2019】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悦方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415元,并对其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决定从重处罚,决定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1瓶,罚款175000元。悦方烟酒店申请行政复议,芜湖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悦方烟酒店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遂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悦方烟酒店的经营者魏某自2013年开始长期从事酒类销售,应当知晓白酒的进货渠道,在经营过程中曾被行政处罚,更应对商品的来源审慎查验,且案涉侵权白酒在我国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较高,其市场定位和经销模式魏某也应当知道,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是假冒而为之的故意,魏某等人在同一经营地址多次变更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恶性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高限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范围内,处罚适当。2020年6月30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291行初3号行政判决,驳回悦方烟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悦方烟酒店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皖02行终148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被查获的侵权白酒仅21瓶,违法经营额为3415元,但相对人通过变更经营主体的手段,在销售各类白酒的经营活动中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主观恶性大,故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高限对其罚款175000元。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亦符合行政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则。本案的正确审理对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制度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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