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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TECH”与“flow”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4
“FLOWTECH”与“flow”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95376号“FLOW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980594号“flow”···

“FLOWTECH”与“flow”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95376号“FLOW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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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980594号“flow”商标、国际注册第1321952号“fl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申请人正在与其积极进行磋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销售使用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相机手柄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摄影、电影、衡具、救护(营救)用装置及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flow”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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