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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1576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第2411576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15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

第2411576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5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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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53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部分加工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金属预制房(成套组件)、金属格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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