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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奥音响有限公司“CARWAV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4
广州市天奥音响有限公司“CARWAV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02796号“CAR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

广州市天奥音响有限公司“CARWAV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02796号“CARW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3826号“WA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产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扩音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扩音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CARWAVE”与引证商标英文“WAV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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