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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56115号“天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10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56115号“天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101790号“天九春TIAN JIOU 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人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审计报告;

  3、申请人部分质量管理证书;

  4、申请人部分荣誉证明及品牌培育成果;

  5、“天之蓝”部分荣誉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天玖”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天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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