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西瓜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3申请人:北京老王西瓜采摘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因第24027117号“老王西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58802号“老王Laowang及图”···

申请人:北京老王西瓜采摘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因第24027117号“老王西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58802号“老王La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提起了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