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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e 78 th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16648244号“Please 78 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709495号“Pleaser”商标、第3548465号“Pleas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

申请人因第16648244号“Please 78 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709495号“Pleaser”商标、第3548465号“Pleas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030766号“PLEAZE”商标、第12459602号“7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诉讼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决定已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Please 78 th”与引证商标二“Pleaser”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体操鞋、靴、凉鞋、平底人字拖鞋(鞋)、拖鞋、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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