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第39093674号“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39093674号“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海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2日对第39093674号【质量检测;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化妆品研究; 生物医学研究服务; 化妆···

第39093674号“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2日对第39093674号【质量检测;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化妆品研究; 生物医学研究服务; 化妆品检测; 包装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 平台即服务(PaaS); 平面设计; 】“海臻澜 HAI ZHEN 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 HEILAN HOME”系列品牌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38047号【技术项目研究; 质量控制; 地质勘测; 化妆品研究; 生物学研究; 气象信息; 纺织品测试; 包装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文档数字化(扫描); 网站设计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远程数据备份;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云计算; 艺术品鉴定; 】“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9258725号【技术项目研究; 质量控制; 地质勘测; 生物学研究; 气象信息; 纺织品测试; 包装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 服装设计;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化妆品研究; 艺术品鉴定; 平面美术设计; 无形资产评估;】“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02562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海澜之家”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205件商标,其多次抄袭模仿海内外知名品牌或IP,不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注册之情形。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关于认定“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海澜之家HLA”品牌所获荣誉;4、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年度报告;5、销售资料、宣传资料、相关媒体报道;6、行政判决书;7、仿冒“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海澜之家HLA”产品的商家店面照片;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被申请人及消费者的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相关网站报道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8日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检测、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目前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汉字“海臻澜”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海澜”及引证商标三汉字“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包装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海臻澜 HAI ZHEN LAN”与申请人商号“海澜之家”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国内知识产权注册、香港公司注册、英文公司注册、新加坡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全球商标注册、离岸公司注册等众多业务,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23176263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整体商标不近似,局部图形近似复审通过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