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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麦Red Wheat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红麦Red Wheat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申请人因第24534806号【红麦聚信(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红麦Red Wh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

“红麦Red Wheat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

申请人因第24534806号【红麦聚信(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红麦Red Wh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65655号“红麦RedWh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5873579号【饭店管理;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推销(替他人); 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进出口代理;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职业介绍所; 商业场所搬迁;】“红麦店HONG MAI 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文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红麦Red Wheat”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红麦RedWhea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认读文字“红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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