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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EYS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JOURNEYS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29978号【包; 手提包; 背包; 手杖; 鞭子; 仿皮革; 钱包(钱夹); 伞; (女式)钱包; 裘皮;】“JOURNE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

“JOURNEYS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29978号【包; 手提包; 背包; 手杖; 鞭子; 仿皮革; 钱包(钱夹); 伞; (女式)钱包; 裘皮;】“JOURNE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放弃其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03823号【动物皮; 仿皮革; 非专用化妆包; 钱包(钱夹); 背包; 旅行包; 运动包; 手提包; 手提旅行包(箱); 皮肩带; 】“JOURNEYS及图”商标

第14317474号【宠物服装; 皮床单; 钱包(钱夹); 伞; 动物皮; 公文包; 背包; 手提包; 手杖; 皮制带子;】“JOUR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59397号“j jOURNEY The Travel E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JOURNEYS品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商店地址列表;“JOURNEYS及图”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信息;品牌推广网页;“JOURNEYS及图”品牌销售额等信息;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皮肩带;捆扎用皮带”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皮肩带;捆扎用皮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就申请人在“包;手提包;钱包(钱夹)”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手提包;钱包(钱夹);背包;伞;手杖;鞭子;仿皮革;裘皮;(女式)钱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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