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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荟云”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展荟云”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40578号“展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07417号【组织商业或广告···

“展荟云”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40578号“展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407417号【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商业企业迁移; 替他人推销;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人事管理咨询; 广告; 绘制账单、账目报表; 】“展汇云”商标(以下别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通过使用该商标已具备了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画册)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关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展荟云”,引证商标为“展汇云”,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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