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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味道”商标不服驳回决定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客家味道”商标不服驳回决定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058609号“客家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03520号【饭店; 供膳寄宿处; 餐馆; 自助餐馆···

“客家味道”商标不服驳回决定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58609号“客家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第5403520号【饭店; 供膳寄宿处; 餐馆; 自助餐馆; 快餐馆; 酒吧; 流动饮食供应;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客家香橱KE JIA XIANG C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5462904号【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饭店; 餐馆; 旅馆预订; 假日野营服务(住宿); 茶馆; 为动物提供食宿;】“客家乡村会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5927852号【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客家制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客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快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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