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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72984号“传酱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第61772984号“传酱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984号“传酱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2368···

第61772984号“传酱承”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984号“传酱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2368号商标、第503915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待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72984号“传酱承”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白酒; 烧酒; 果酒(含酒精); 鸡尾酒; 米酒; 烈酒(饮料); 清酒(日本米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黄酒; 葡萄酒,类似群:3301;

申请/注册号61772984,申请日期2021年12月28日,国际分类33

申请人名称(中文)郑庆堃,申请人地址(中文)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外文大厦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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