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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囿囿贸易有限公司“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4
北京爱囿囿贸易有限公司“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62471号“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

北京爱囿囿贸易有限公司“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62471号“catz fine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03673号“Catz”商标、第22766614号“catzfinefoo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宠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catzfinefood”及图形所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Catz”,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二“catzfinefood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19403673号“Catz”商标:

申请/注册号:19403673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23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2017-0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28 专用权期限:2017-04-28至2027-04-27

申请人:北京爱囿囿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活动物(3104)、新鲜蔬菜(3106)、宠物食品(3108)、新鲜水果(3105)、未加工可可豆(3102)、狗食用饼干(3108)、宠物饮料(3108)、动物食品(3108)、坚果(水果)(3105)、宠物用沙纸(垫窝用)(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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