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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大象东方Elephant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厦门大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大象东方Elephant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3335号“大象东方Elephant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

厦门大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大象东方Elephant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3335号“大象东方Elephant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3756号“大象十方”商标、第56241768号“大象 TV”商标、第57274246号“大象 AI”商标、第57868203号“ELEPHANT”商标、第35335285号“WATER ELEPHANT”商标、第19478344号35类“WATER ELEPH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723335号“大象东方Elephant Health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872333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2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厦门大象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代理(3501)、点击付费广告(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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