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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里•安妮•玛丽•米亚斯“MONO SKIN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洛里•安妮•玛丽•米亚斯“MONO SKIN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038588号“MONO SKIN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251281···

洛里•安妮•玛丽•米亚斯“MONO SKIN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038588号“MONO SKIN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251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第60204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3类上被驳回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55122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并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MON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038588号“MONO SKINCARE”商标:

申请/注册号:6103858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1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洛里•安妮•玛丽•米亚斯 

商品/服务项目:洁肤乳液(0301)、清洁制剂(0302)、抛光制剂(0303)、研磨材料(0304)、化妆品用香料(0305)、化妆品(0306)、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0306)、牙膏(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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