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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53142号“电子河长 DIANZIHE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2253142号“电子河长 DIANZIHE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3142号“电子河长 DIANZIHE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62253142号“电子河长  DIANZIHE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3142号“电子河长  DIANZIHE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44044号商标、第91559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河长”,“河长”指的是负责督办河流管理工作的人,且“电”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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