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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金鹤川绿色(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龙米福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齐齐哈尔金鹤川绿色(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龙米福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5159715号“龙米福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

齐齐哈尔金鹤川绿色(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龙米福江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59715号“龙米福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816708号“龙福江”商标、第4321099号“龍江福”商标、第24164607号“龙江米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59715号“龙米福江及图”商标:

龙米福江 

申请/注册号:2515971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5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齐齐哈尔金鹤川绿色(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蛋糕(3006)、芝麻糊(3006)、方便米饭(3007)、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米(3008)、西米(3008)、谷类制品(3008)、蜂蜜(3005)、去壳大麦(3008)、食用淀粉(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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