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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QISYUN”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QISYUN”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5193508号“QIS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55676号“QISHU···

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QISYUN”商标注册申请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93508号“QIS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55676号“QI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67577号“QISHUN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12102号“QI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27827号“QIYUN CONSUL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材料设计;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93508号“QISYUN”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935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成都企视云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3506)、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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