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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城市旅游小姐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8
“环球城市旅游小姐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88730号“环球城市旅游小姐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

  “环球城市旅游小姐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88730号“环球城市旅游小姐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旅游小姐组织的常设机构,负责“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在全球范围内的组织、执行等工作,“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及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了多个“世界旅游小姐”中英文商标,共同组成了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系列商标体系,申请商标为“世界旅游小姐”的系列赛事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拓展和延续。申请商标“环球城市旅游小姐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世界旅游小姐”《授权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世界旅游小姐”系列活动的相关文件及公证书;

  2、“世界旅游小姐”节目播出证明及相关报道宣传资料;

  3、“世界旅游小姐”部分活动照片、门票、邀请函;

  4、申请人“世界旅游小姐”系列商标打印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环球城市旅游小姐”、英文“MISS CITY TOURISM GLOBE”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环球城市旅游小姐”与申请人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赛事活动名称不一致,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选美竞赛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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