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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园公司“WHISK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海洋公园公司“WHISK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218975号“WHIS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吉祥物海狮图形及其英文名称“WHIS···

海洋公园公司“WHISK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18975号“WHIS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吉祥物海狮图形及其英文名称“WHISKERS”组成,申请人对“WHISKERS及图”享有在先的著作权,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业界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0978号“大胡子 WHIS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U盘证据):网站信息、新闻报道、体恤衫和纪念品图片、广告页、商标信息、有关海洋公园吉祥物“威威 WHISKES”的简介及漫画、企业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WHISKERS”与引证商标外文识别部分“WHISKERS”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8975号“WHISKER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1897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海洋公园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纸制围涎(2502)、游泳帽(2503)、舞衣(2505)、浴帽(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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