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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之博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第2441218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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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之博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第24412189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2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寓意深刻,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189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属行业属性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1218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1218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深圳市恒之博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复印机(0903)、电传真设备(0903)、传真机(0903)、电传打字机(0903)、绘图机(0903)、晒蓝图设备(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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