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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商标战略奖励、新注册商标补贴)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 若干政策(暂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 系,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 政策。一、设立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 制,预算···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 若干政策(暂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 系,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 政策。

一、设立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 制,预算管理。

二、重点用于扶持在本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 预算管理。

三、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 1.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投资 导向计划》、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 1000 万 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 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 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 2%的补助,每户最高补助 200 万元。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 投资导向计划》、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 1 亿 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 额 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 4 —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 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不 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2.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新增投资建设的 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 1 亿 元—3 亿元的,补助 20 万元;投资额在 3 亿元—10 亿元的, 补助 50 万元;投资额在 10 亿元—50 亿元的,补助 100 万元; 50 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 200 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 目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对列入国家级高技术工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 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技术创 新工程试点省项目拨款的研发项目,给予项目所获资助经费 的 50%、最高 300 万元配套资助。

四、鼓励工业企业在转型中发展壮大 4.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列入工业企业升级计划的企 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奖励 10 万元;超过 5 亿元的,奖励 20 万元;超过 10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超过 5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超过百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 超过 200 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对首次达到 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 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多产多销。以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 — 5 — 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 50%加权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凡增幅 达 30%以上,规模在 2000 万元—1 亿元企业奖励 10 万元,1 亿—5 亿元企业奖励 20 万元,5 亿—10 亿元企业奖励 30 万 元,10 亿—50 亿元企业奖励 50 万元,50 亿元以上企业奖励 100 万元。 6.鼓励企业快速成长。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我市的 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 分的 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 20 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和自主创新 7.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对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 单机设备价款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 2% 给予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 200 万元。已按本政 策第 2 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不重复补助。 8.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列入《马 鞍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给予设 备投资额 10%的补助。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 造导向计划》的“两化融合”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新列为国家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列为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市 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 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项目 投资导向计划》,并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 设项目,其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给予投资额 10% 的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 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 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六、促进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 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节能产 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 2 条规定给 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另根据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 能量达到 500 吨标煤,奖励 10 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 500 吨标煤,增加奖励 10 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 100 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 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2.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 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 — 7 — 第 2 条进行支持外,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另给予管 理团队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 产。凡通过市级以上经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 业,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在本市实施年节能量达 到 300 吨标煤以上的工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煤 100 元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4.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对于列入当年市淘汰 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淘汰落后任务并通过 验收的项目,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 10%给予一次性 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七、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15.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特色 产业基地,支持所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最高 200 万元专项用 于基地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 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中心镇新认定为 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16.鼓励园区和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开发区、产业园 区兴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按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 设资金的 10%补助给产权单位。对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 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多层厂房的, 补助标准为 15%,最高均补助 300 万元。 — 8 — 17.加快中小微企业社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 的国家、省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创业辅导中心, 一次性分别给予每户 30 万元、10 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同时还根据开展服务工作情况,每年对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 前 3 家机构给予服务业务补贴,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8.加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 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创业的标准厂房,对经 认定的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按建设投入的 5%、 改造项目按建设投入的 6%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工业中小微企业创业 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基 地每孵化培育 1 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当年 最高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八、附则 19.本政策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鼓励企业 多产多销奖励资金、企业升级奖励资金、奖励政策涉及地方 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 政负责落实。 2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项目申 报指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21.本政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发布 的关于印发《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马秘〔2011〕6 号)不再执行,但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前,按该政策规定申报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 助的项目,执行至补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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