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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侵害“科罗娜”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进口商品侵害“科罗娜”商标案墨西哥摩得罗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啤酒等类别上注册了“图片图片” 和“科罗娜”商标。原告百威投资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有权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宣传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啤酒及相关产···

进口商品侵害“科罗娜”商标案

墨西哥摩得罗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啤酒等类别上注册了“图片图片” 和“科罗娜”商标。原告百威投资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有权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宣传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啤酒及相关产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19年4月,被告某实业公司通过海关申报进口2731箱“Coronita Extra”啤酒,但该批啤酒因可能侵犯原告相关知识产权而被扣押。经比对,该批啤酒瓶体正面标贴标注的标识与“图片图片”商标构成近似,瓶体背面标注的标识则与商标构成相同,其报关材料及中文标签中使用的“克络纳”标识与“科罗娜”商标构成近似,且涉案啤酒还存在批次混乱、部分瓶身磨损严重、酒瓶新旧不一等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中国啤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进口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啤酒系原告所经销的产品或与涉案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同时,被告也未证明涉案商品境外来源渠道上的合法性,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脚步日益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飞速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优质产品飞入我国寻常百姓家,在中国市场赢得一席之地,其产品生产者亦会选择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以寻求我国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受利益驱动,一些进口商倾向于在生产国直接采购以降低成本,但其在进口过程中却极易忽视进口产品与国内商标的冲突问题。

本案系国内经授权的经销商以他人进口商品侵犯境内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虽然涉案进口产品已履行了进口报关等合法手续,由于进口商无法提交所涉商品来源渠道合法的相关证据,而且产品包装本身存在诸多疑点,故法院认定所涉进口产品为侵权产品。该案判决有效警示国内进出口经销商在实施商品跨境流通交易时,应当居安思危,注重商标保护问题,确保所销售商品及其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避免成为知识产权侵权帮凶,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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