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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弹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大同弹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是日本大同弹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会社)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已经被国内弹簧行业以及用户广泛接受。···

“大同弹簧”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是日本大同弹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会社)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已经被国内弹簧行业以及用户广泛接受。大同会社申请注册了“大同弹簧”系列商标,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采取措施制止任何侵犯其商标权、商号等的行为,原告也申请注册了“新大同株”系列商标。被告某弹簧公司的股东原为原告代理商,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新大同”文字,被告长期在经营宣传中,特别是其官网及微博的宣传中大量使用“大同弹簧”、“日本大同弹簧”、“新大同株”等标识,虚构其为大同会社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网络直销公司,开设有大同弹簧商城,产品技术来源于大同会社,产品质量优于太同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其将“大同”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故意攀附该字号商誉,同时在宣传中虚构其与大同会社关联关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大同”文字并限期变更其企业名称,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登载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47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为涉及商业标识类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攀附上述商业标识积累蕴含的商誉,在宣传中千方百计蹭热度,试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大同会社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大同会社的“大同”字号虽然是在境外注册,但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被告将“大同”作为字号组成部分进行企业注册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禁止使用并变更字号。上述判决内容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包括境外注册的字号在内的境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增强了境外企业在华投资的信心。鉴于被告全方位开展针对原告及大同会社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及合理开支,有力打击了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了优良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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