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资讯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仿冒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仿冒纠纷案刘海涛系我国物联网产业的领军人物,刘海涛所控股的感知集团公司已成为综合物联网产业化集团,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感知”字号属于原告感知集团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被告四川感知×···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仿冒纠纷案

  刘海涛系我国物联网产业的领军人物,刘海涛所控股的感知集团公司已成为综合物联网产业化集团,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感知”字号属于原告感知集团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被告四川感知××电子商务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四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朱××原在感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任职。在朱××任职四川××电子商务公司期间,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现有名称;被告设立的四川××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在经营过程中亦将其名称变更为四川感知××电子交易平台。在企业官网宣传中,被告将“感知集团旗下物联网软件应用公司”作为其股东的背景进行宣传,但该股东实际上与感知集团公司无关;在被告授权经营的南京感知电商平台上,直接将刘海涛的个人事迹及演说照片直接作为企业自身宣传内容。感知集团公司认为被告搭便车傍名牌目的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感知”属于固有词汇,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一般消费者容易相互区分,不会导致混淆,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感知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1.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系“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情况下,通过修改自身企业名称、更改企业旗下交易平台称呼、股东背景宣传、授权他人经营等诸多表现形式向他人企业靠拢、借鉴,不断强化与他人企业之间的联系,明示或者暗示与他人企业存在特定关系,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2.本案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仿冒纠纷。此类纠纷必须审查两个构成要件:(1)他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2)实施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作为无锡市首例涉物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法院贯彻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商誉和知识产权,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示范,进而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高质量司法保障。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上一篇:旅客通关携带超量假冒商标物品进境系列案
下一篇:“爱尔”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