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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爱尔”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案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爱尔”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医院等,并被认定为医院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有眼科医院服务点,在江苏地区宣···

“爱尔”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爱尔”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医院等,并被认定为医院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有眼科医院服务点,在江苏地区宣传与使用“爱尔”商标,原告的关联企业于2015年1月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了设立“江阴爱尔眼科医院”的申请。被告江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经营范围为眼科医院服务,其自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爱尔”字样、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尔”品牌经过长期而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在眼科医院服务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于上述事实应是明知的,其在与“爱尔”品牌及字号无任何渊源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注册“爱尔”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爱尔”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爱尔”品牌及爱尔集团之间建立关联,从而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地抢占了“爱尔”品牌所创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潜在市场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部分企业把“傍名牌”、“搭便车”作为占据市场的捷径,对此类案件从严判处有利于激励创新、维护品牌价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发生权利冲突的案件,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范围、有效期限与企业字号创意来源、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以此认定被告行为会给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最终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该案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审判思路,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本案判决树立了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为企业品牌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有益于营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也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意义,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品牌宜“创”不宜“傍”,唯有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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