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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谱尔”商标被用作网络搜索关键词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书谱尔”商标被用作网络搜索关键词侵权案原告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长期研发、生产精密陶瓷灌装泵,于2012年申请了“书谱尔”商标并获注册,注册号为第11578001、11578038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泵(机器)等。经过长期使用···

“书谱尔”商标被用作网络搜索关键词侵权案

  原告无锡书谱尔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长期研发、生产精密陶瓷灌装泵,于2012年申请了“书谱尔”商标并获注册,注册号为第11578001、11578038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泵(机器)等。经过长期使用,上述商标成为精密陶瓷灌装泵领域的知名品牌。原告发现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书谱尔”进行搜索,置顶的搜索结果是竞争对手某流体技术公司的网址,上述搜索结果所显示的创意主题和创意描述中也有“书谱尔陶瓷泵”文字,点击该链接可以进入其网站。原告为此多次向某搜索引擎公司投诉未果。书谱尔公司据此将某流体技术公司、某搜索引擎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流体技术公司的涉案行为系将原告商标用于其自身的商业经营和宣传,意图使人产生其系涉案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者或其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等方面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某搜索引擎公司在接到原告投诉后,未作出有效的技术处理,导致侵权损害的持续和扩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某流体技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1500元,某搜索引擎公司对上述赔偿额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网络新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非常隐蔽,其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案判决以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及是否能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上的混淆和误认两方面入手,准确地认定了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及用于搜索结果的创意主题及描述的行为系商标使用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审判指导意义。同时,本案判决还要求网络搜索服务商应当及时合法地处理网络侵权行为,未及时处理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和规范网络搜索服务两个角度“双管齐下”,实现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多维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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