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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 WEI YONG H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QUAN WEI YONG H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5日对第10098697号“QUAN WEI YONG 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

“QUAN WEI YONG HE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5日对第10098697号“QUAN WEI YONG 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30628号“永和 YUNG HO及图”商标、第6003841号“永和豆浆”商标、第9529434号“永和豆浆捞 YONHO SOYLIFE HOT POT”商标、第3566636号“永和豆浆 YUNG HO及图”商标、第3566637号“永禾口Yonghe及图”商标、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 YUNG HO及图”商标、第5341572号“永和 YUNG H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永和”为申请人长期宣传及使用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资料) 申请人简介及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情况;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永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情况;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永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判决;部分申请人商标被侵权、受保护记录及相关处罚决定书;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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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9月6日予以初审公告,后申请人对其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102694号裁定书,该商标予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0类豆浆;豆粉;豆汁;谷类制品等商品。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申请时间或初审公告时间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浆;米浆;茶等商品;第32类果茶(不含酒精);花生奶(饮料)等商品;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等。至本案审理时止, 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所有人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3、商评字[2016]第102694号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与引证商标一、五)所指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符合无效宣告案件受理条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该案并无不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对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与引证商标一、五)的规定的理由和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在商评字[2016]第102694号裁定书中对上述评审请求进行了审理,并认定第10098697号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事实,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相似,其注册申请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该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0098697号“QUAN WEI YONG H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0098697 商标申请日期:2011-10-2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3-09-06 注册公告日期:2015-09-28 专用权期限:2023-12-07至2033-12-06

申请人:邓建忠

商品/服务项目:茶饮料(3002)、豆粉(3011)、豆浆(3011)、豆汁(3011)、糕点(3006)、谷类制品(3008)、含淀粉食品(3012)、食用芳香剂(3018)、糖(3003)、糖(3004)、佐料(调味品)(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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