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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9
和县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一)···

和县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一)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和县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综合支持。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县按市奖励资金等额配套资助。

  (二)引导企业研发投入。对新认定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合作联盟,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等,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7.5%予以补助,县按市审核通过金额等额配套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对列入市、县政府重点扶持且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年度考核合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县按市扶持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等额(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25%)配套奖励,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扶持3年,第4年开始按省科技政策奖励标准执行。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科技政策要求执行。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三)支持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不低于60%的研发投入,县按市扶持其研发投入资金等额(10%的研发投入)配套补助。

  二、加大企业创新保护,增强企业创造能力

  (四)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设立专利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和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政策兑现。

  1. 加强产业联盟专利保护。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全市前10位内的我县企业,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我县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池,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按市扶持运营中心补助等额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用于运营经费及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8年(含)以后的80%年费补助;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县按市扶持其交易额补助等额(年交易额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提升专利运用能力和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优秀专利奖。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和5 万元奖励。

  4. 鼓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县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2017年11月10日后(含当日)申请的,所属地为和县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按发明专利取得实审通知书后资助3000元/件,取得授权证书后再资助9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授权证书后一次性资助1500元/件。2017年11月10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按相应年度实行的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5. 鼓励推进科技保险工作。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按市对其实际支出保费补贴等额(保费的15%)配套奖励。

  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县按市对保险机构保费补贴等额(保费的25%)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保费补贴, 用于风险补偿。

      三、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促进高校院所与企业技术入股产业化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县按市实际奖励资金等额配套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市、县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六)开展科技成果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除市奖励外, 县再按照市奖励标准50%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 万元。      

  四、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提升企业产业化能力

  (八)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再获高一级认定,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补差额50%)配套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补差。

   对获得市高企认定奖励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等额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没有获得省、市奖励的当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县级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和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县按市级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对我县新取得国家军用标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军标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保密认证)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许可认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名录认证)的企业,县按市级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分别最高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我县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具备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我县科技型企业,根据其签订的军工项目协议,县按市奖励项目实际研发投入资金等额(实际研发投入1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五、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推动技术转移服务

  (九)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县按市级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县按市级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县按市资助其支付租金等额(实际支付租金的50%)配套给予资助, 超出部分按25%给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首次列入省科技厅名录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示范服务中心,县按市级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分别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省级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A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金融示范服务中心,县按市级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推动技术转移和融资担保服务。对企业吸纳境内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在我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县按市奖励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补贴等额(交易额5%)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县按市对其贷款基准利息和专利评估费补助等额(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5%)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1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县按市给予担保机构补助等额配套奖励1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二)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享受市、县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县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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