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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九牧厨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00403号【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

“九牧厨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00403号【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厨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第18708723号【食品用塑料装饰品;】“九牧王JOE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4863824号【仿皮革; 手提包; 书包; 衣箱; 公文包; 背包; 皮垫; 皮带(非服饰用); 裘皮; 伞; 手杖; 马具; 香肠肠衣; 】“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4863820号“九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11961541号【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4879662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第407860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第14369347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

第4863988号【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九牧王JOE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但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定且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下文暂不将其作为在先商标加以援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装架、皮垫、座垫(非纸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九牧厨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九牧王”、引证商标二、三“九牧王”、引证商标五、六、七“九牧”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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