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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8-2022年)》(锡委办发〔2018〕72号)精神,根据《无锡市创新型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锡委发〔2018〕53号)、《无锡市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2018-2022年)》(锡委办发〔2018〕72号)精神,根据《无锡市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为做好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审定和年度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以及入库培育企业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流程

  第四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二)申请纳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雏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已申请或拥有一项以上知识产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不超过8年的科技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含)-2000万元。(2)上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3)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

  2、纳入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拥有一项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在3年以上10年以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20%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15%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5亿元,主营收入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2)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200万元(含)以上。(3)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600万元(或等值外币)。

  3、纳入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市场估值3亿元以上;(2)已完成A轮融资且未上市;(3)近2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3%;(4)拥有三项以上有效知识产权。

  第五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并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2、综合审查。在各市(县)、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培育库。

  第六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如更名、入库条件变化以及经营异常等),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报告。各市(县)、区科技局对企业发生的变化进行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企业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评价遴选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申请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评价遴选的企业,须是相应培育库中企业,且企业基准信用评价B-(含)以上。

  第八条  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评价遴选由定性评价指标、定量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定性评价指标占总权重的25%,定量评价指标占总权重的75%,由专家进行评价,在专家打分基础上,经综合审核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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