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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综合奖补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06号)和《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锡政办发〔2017〕179号)相关规定,在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无锡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06号)和《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锡政办发〔2017〕179号)相关规定,在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中统筹安排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区联动”的总体原则,市、区两级相应设立专利资助经费,实行市、区联动,齐抓共推,形成合力,有效支持专利工作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下达各地区年度知识产权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市级专利资助经费的使用方案;负责专利资助经费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跟踪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专利资助经费,按有关规定下达市级专利资助经费;负责市级专利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各地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的市级专利资助经费的申报、分配工作,及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市级对各地区专利资助经费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分配因素为:  1.国内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国内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和授权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PCT国际专利年申请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综合考评情况等。  

第六条 市级专利资助经费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分期拨付。  在预算年度上半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先预拨不超过80%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下达至各地区。在下年度4月前,对上年度各地区知识产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评后,确定各地区专利资助奖补金额,进行清算拨付剩余资金。  

第七条 成立市综合考评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两家单位组成。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区知识产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市综合考评组对各地区知识产权目标任务完成评分情况(占70%)、地区专利资助资金投入情况(占10%)、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占10%)和绩效评价(占10%)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评等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八条 各地区应统筹安排市、区两级专利资助经费,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兑现奖励,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级专利资助经费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对获得市级专利资助经费的地区,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做好专利经费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前应当组织各地区对上一年度市级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未能按照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由市综合考评组予以通报,并相应扣减以后年度的专利资助经费。  对违反专利资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区、江南大学,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锡知综〔2012〕84号锡财工贸〔2012〕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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