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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市政府决定实施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一、按照创新发展、扶优促···

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市政府决定实施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一、按照创新发展、扶优促强的原则,每年培育一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按认定、贷款分开原则,对通过贷前调查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以委托贷款形式予以支持。

二、培育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江东控股集团共同开展。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企业认定、年度绩效考评和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江东控股集团负责牵头开展贷前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委托贷款资金监管和退出。

三、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对企业培育、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内,要制定专项培育政策和措施,开展对口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帮扶等工作,在企业融资、人才团队建设、土地供应、市场营销、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倾斜。培育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园区考核目标.

四、申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且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60%以上。

五、企业分三类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分别为:

      (一)第一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l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包括政策性减税免税以及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不包含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不低于300万元;

       2.企业近2年缴纳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达10%以上;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3%以上;

       4.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l项以上;

        5.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6.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重达10%以上。

      (二)第二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近2年缴纳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达IO%以上;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4%以上:

       4.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l项以上;

        5.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6.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重达10%以上。

    (三)第三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15万元;

        2.企业近2年缴纳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达15%以上;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6%以上;

        4.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l项以上;

        5.建有研发机构;

        6.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重达10%以上。

六、企业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复印

件。

      (四)财务指标证明文件:提供县区、开发园区以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证明、近3年缴纳税收及免抵退税证明(分列每一类税种纳税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或自建机构证明。

      (七)企业人员清单(县区、开发园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盖章)和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清单(附学历证书)。

 七、每年按项目评分由高到低选择不超过50家企业,其中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均不超过10家,第一类企业超过10家的顺延至第二类,第二类企业超过10家的顺延至第三类,其余为第三类企业。

 八、以委托贷款资助的方式,对通过贷前调查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予以扶持,按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委托贷款。以上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企业新增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50%。委托贷款和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九、实行市、县区(开发园区)联动,市和企业所在县(开发园区)分别承担委托贷款资金的50%,市和企业所在区分别承担委托贷款资金的80%和20%。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出资部分,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年底统一结算。

 十、认定程序:

      (一)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受理、初审(含材料初审、数据核实、企业现场调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荐。

       (二)市科技局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推荐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三)市科技局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基本条件审核的企业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将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企业、项目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马鞍山日报、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认定为年度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十一、委托贷款程序:

     (一)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3年,由市科技局、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培育计划合同书》,明确企业每年度项目实施目标。

      (二)《培育计划合同书》签订后,由市科技局申请,市财政局将委托贷款资金指标下达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拨入江东控股集团指定账户,由江东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管理。

      (三)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前,江东控股集团牵头,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江东控股集团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拟出可直接发放、有条件发放(标准见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不能发放的企业名单,报送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审定。

      (四)对有条件发放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贷前管理,待企业条件满足后向江东控股集团书面申请委托贷款资金发放。

      (五)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前,江东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须与委托贷款银行、委托贷款企业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将本条款第(六)项内容列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范围。

      (六)江东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须与委托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夫妇)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外籍(包括港、澳、台籍)、职业经理人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江东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连带责任保证并报送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十二、贷后监管。

     (一)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对委托贷款资金退出和贷后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每季度对企业利息缴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异常的,要及时提出风控措施并书面告知江东控股集团。

     (二)江东控股集团按照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做好委托贷款资金退出和贷后管理工作。企业委托贷款资金本息逾期,由江东控股集团提请委托贷款银行将其行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江东控集团的协同配合,及时提供委托贷款企业相关信息材料,便手动态管理。

十三、市科技局牵头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其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一)企业每年应在2月底前,向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年度绩效考评材料。

      (二)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于3月上甸将企业年度绩效考评材料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年度绩效考评评价表》,牵头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考评,并会同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科技局将企业绩效考评和项目核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十四、对专项检查及绩效考评中发现县区。开发园区有违规操作的(包括抽逃资金、提供不实材料等),将由市财政从结算中扣回市级出资款项。

 十五、合同期满后,企业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年度绩效考评获“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企业所实施的项目,依据((培育计划合同书黟进行验收:

     (一)完成((培育计划合同书》全部项目目标,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同时返还利息。

     (二)《培育计划合同书》各项目目标均完成80%以上,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利息不予返还。

    (三)《培育计划合同书》有一项项目目标达不到80%,贷款资金不改为财政补助,利息由企业承担。

    企业在3年培育期内,缴纳税收扣除其他财政奖补部分的余额,不得少于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总额;余额小于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总额的企业,按照实际余额进行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

十六、对年度绩效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取消其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不予项目验收,贷款资金不改为财政补助,利息由企业承担。对于“不合格”等次企业的委托贷款资金,由县区、开发园区负责收回,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和江东

控股集团提供的资料。通过转移支付与县区、开发园区清算,收回市级出资部分。

十七、成立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十八、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国家、省政策。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二十、原《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马政[2014) 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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