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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促进工业经济倍增的科技政策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马鞍山促进工业经济倍增的科技政策为促进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落实,加速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按照国家标准新认定的高新···

马鞍山促进工业经济倍增的科技政策
 
为促进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落实,加速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 培育科技领军型企业
1.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按照国家标准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2. 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费用。
3. 培育科技人才团队。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与我市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后,对每个科技团队出资参股10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上市的,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二、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
4. 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向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至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发放100万元面额科技创新券,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升级。由市经信委与企业签定目标任务书,经审核后对完成目标的给予兑现。
5. 对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向年销售收入2000—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发放30万元、20万元面额的科技创新券,均由企业按1:3配套资金,用于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购置核心研发仪器设备,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发生实际费用的科技创新券,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给予兑现。
三、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6. 提升企业研发装备水平。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7. 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省级新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发经费5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
8. 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9. 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0. 鼓励承担实施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攻关等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且在我市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5—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备经费的国家级项目,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
11.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在我市转让科技成果且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首次自行在我市实施产业化,按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3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研发设备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 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特色产业基地新培育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集群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所在开发区(新区)、特色产业基地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 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14.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专项用于研究院关键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
15.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创新活动。围绕我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成效显著,在国家、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研发费用。
六、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16. 提升专利创造能力与水平。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2万元/件、1000元/件和500元/件资助;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2万元,最多不超过两个国家。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我市企业构建“专利池”,专利池规模达到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5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8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 提升专利运用能力与水平。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8. 提升专利维权能力与水平。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专利权人国外维权胜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9. 培育发展科技服务综合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 加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我市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入网仪器设备的,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使用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入网仪器设备的,按实际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对入网会员单位按实际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
21. 引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外技术交易、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科技金融、咨询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分支机构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房屋租金给予30%的补助。
八、附则
22.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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