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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马鞍山市科技创新体系中科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马鞍山市科技创新体系中科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养优秀人才的领军型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提升本地区行业科技研发水平;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撑;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和分析监测方法;为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供良好的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可由多个单位联合共建(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年度总结工作;批准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撤销;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定期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自查、总结工作;确定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保障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须经费和其它相关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立项、审批与验收
 
  第七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2.依托单位符合马鞍山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要求并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在同类领域研究中占有显著的技术优势,具有承担较强科研任务的能力。
3.依托单位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具有良好的科技人才培养条件和产业技术培训体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
4.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单独组建重点实验室,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特殊企业可适当放宽)。优先扶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
第八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立项程序:
1.填表申报。依托单位填写《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报市科技局。
2.审查立项。市科技局组织审查、论证后,择优立项,下达实验室建设任务,并与依托单位签订《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3.建设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按照《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开展组建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4.验收授牌。完成组建任务后,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着重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完成目标、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创新成果、建设规模、管理与运行机制、经费落实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统一授牌,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引导、补助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投入,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马鞍山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约定进度分期安排资金,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重点实验室财务核算应相对独立。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报市科技局备案,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以及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科技资源应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用共享。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每年年底前,应向市科技局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已授牌的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绩效组织评估,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实施分批评估。对评估优良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的重点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差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工作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发交流与运行管理、经济与社会效益、发展规划与方向凝练、存在问题与对策措施等。评估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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